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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标的权利取得的法律规定 国际公约在赋予第三人对责任保险人赔偿请求权上的突破

 黄天云律师,广东知名海事海商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关于保险标的权利取得的法律规定

  根据国际海上保险的惯例,保险人支付了全损赔偿的,取得保险标的的权利。但是,保险人对于部分损失的保险赔偿支付,并不使其获取保险标的或保险标的残余部分的权利。  我国《海商法》也采用了这一惯例。按...



  根据国际海上保险的惯例,保险人支付了全损赔偿的,取得保险标的的权利。但是,保险人对于部分损失的保险赔偿支付,并不使其获取保险标的或保险标的残余部分的权利。


  我国《海商法》也采用了这一惯例。按照该法第256条的规定:;保险标的发生全损,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取得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


  我国《海商法》第255条规定:;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有权放弃对保险标的的权利,全额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赔偿,以解除对保险标的的义务;。


  《海商法》第255条第2款规定了保险人放弃这一权利的法律条件:


  保险人放弃该权利的时间,;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有关赔偿损失的通知之日起的七日内通知被保险人;,以便被保险人作出相应的处置。因此,除了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以外,保险人在此时间之外所作的放弃权利的表示不产生法律效力。


  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在此之前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应当承担赔付。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平等的法律地位来讲,保险人放弃权利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取决于其单方面的意志。所以,有必要对于被保险人的合权益予以保护。具体表现在,;被保险人在收到通知前,为避免或者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费用,仍然应当由保险人偿还;。



国际公约在赋予第三人对责任保险人赔偿请求权上的突破

由于我国实体法存在立法缺陷,若将《海诉法》九十七条理解为仅赋予第三人诉权而非赔偿请求权,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则显得毫无意义。因此在案件审理中,《海诉法》第九十七条直接被法院作为油污损害受害第三人向保赔协会求偿的诉权和实体请求权依据。



  《海诉法》第九十七条来源于我国已加入的《1969年国际油污民事公约》,《1969CLC》规定:;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油类的船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任何索赔,可以向承担船东油污损害的保险人或者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直接提出;。《海诉法》作为程序性法律对该条进行了引入,从法理上来说,《海诉法》第九十七条只是在程序上肯定了受害第三人对保赔协会的诉权。由于我国实体法存在立法缺陷,若将《海诉法》九十七条理解为仅赋予第三人诉权而非赔偿请求权,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则显得毫无意义。因此在案件审理中,《海诉法》第九十七条直接被法院作为油污损害受害第三人向保赔协会求偿的诉权和实体请求权依据。然而,众多国际公约在更广泛的领域赋予第三人赔偿请求权,值得我们进行研究和借鉴,目前主要有以下几部重要的国际海事立法:


  1.《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公约1992年议定书》


  在国际海事领域,《1969CLC》第一次设立了强制保险制度。在此制度下,船舶所有人被要求进行强制保险或取得其他财务担保。同时,第三方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为船舶所有人所承担的污染损害提供保险或其他财务担保的保险人或担保人提起赔偿诉讼。而《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公约1992年议定书》在《1969CLC》的基础上赋予了当事人更多的实体权利,其中第7条第8款规定:;对油污损害的任何索赔可向承担船舶所有人油污损害的保险人或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直接提出。在上述情况下,保险人可不问船舶所有人的实际过失或暗中参与而援用第5条第1款所规定的限度。保险人可以进一步提出船舶所有人本人有权援引的抗辩。;


  2.《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公约》


  国际海事组织于2001年通过了《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国际公约》,目前该公约尚未生效。《2001 年燃油公约》适用于任何形式船舶或非油轮船舶的燃油泄漏,明确要求船舶进行强制保险,并且要求船舶所有人提交能够证明保险或其他财务担保机构确实存在及资质的证据,同时还明确燃油污染的第三方受害人可以直接向船舶保险人提起诉讼。


  3.《1996年国际海上运输有害有毒物质的损害和赔偿公约》


  《1996年国际海上运输有害有毒物质的损害和赔偿公约》是另一部关于船源污染的及赔偿制度的国际公约,该公约尚未生效。与《CLC1969》和《燃油公约》一样,《HNS1996》规定了强制保险、保险或财务担保以及第三人对保险人或其它财务担保提供者的直接诉讼机制。


  从上述国际公约可以看出,随着公约被广泛认可生效后,将在更多领域内赋予第三人对船东保赔协会的实体请求权,无论被保险人是否破产或已无力偿付,船东保赔协会都将面临被第三人起诉的风险。而曾经作为协会章程特色的;会员先付;条款将逐渐失去效力,使得协会面临第三人诉讼时得以主张的抗辩事由进一步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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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天云——广东知名海事海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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