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天云律师,广东知名海事海商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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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正式发布实施后,2012年年报披露工作也将启动,上市公司应注意与《指引》相关的哪些事项
《指引》正式发布实施后,上市公司即将全面开展2012年年报的信息披露工作。沪市上市公司应认真学习、理解《指引》的相关内容,着手准备落实年报披露前后《指引》要求的相关事项,并重点关注以下四方面事项:
一是在确定201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之前,应当对自身情况进行充分评估,通过公开征集意见或召开论证会等方式听取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关于现金分红方案的意见。听取意见过程中涉及股价敏感信息的,应注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二是上市公司无法按照章程既定的或已披露的现金分红政策确定2012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注意履行《指引》第八条所提出的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要求。
三是采用剩余股利政策的公司,应关注按《指引》要求口径计算的分红比例是否低于30%,若低于30%的,应根据《指引》第九条的要求披露相关事项。
四是存在《指引》第八条和第十条所述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恰当方式召开说明会,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的便利条件,并分段、分市值披露表决结果。存在第十条所述情形的,还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第十条所规定事项。
除此之外,《指引》规定的其他事项也应一并予以注意和遵守。上交所将在沪市上市公司2012年年报披露后对《指引》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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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上交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现金分红的规定,2012年上市公司普遍地修改了公司章程,《指引》是否要求上市公司再次修改公司章程
有投资者认为,《指引》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所作的具体要求只有写进公司章程,才可在今后的上市公司分红实践中得到贯彻。但如果引起上市公司再次大范围修改公司章程,会增加上市公司运作成本。事实上,《指引》作为规范性文件,其具体要求本身便具有约束性效力。至于是否应照此修改公司章程,《指引》不作强制性规定。上市公司可以自主选择在不修改公司章程的条件下执行《指引》的要求,也可在适当时机将《指引》的要求载入公司章程条款…
关联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全文
如今是一个法制的社会,很多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在新三板市场,股权质押现象渐呈扩散之势,但是决策应由股东大会作出,那么股东大会召开怎么规定的呢接下来,的将向您介绍关于新三板股权质押股东大会怎么召开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一、新三板股权质押股东大会怎么召开
会前1:会议筹备
1、确定召开股东大会;
2、会务组织;
3、会议提案、内容和确定会议议程;
4、准备会议资料。
会前2:会议通知
会前3:会前检视
1、修正会议议题;
2、印发会议资料;
3、签到和清点参会人数;
4、落实委托授权签字;
5、关注签字事项的准备。
会中:审议及决议
1、律师见证;
2、审议及表决;
3、会议记录及签字;
4、会议决议及签字。
会后:善后,开启新的循环
1、出具法律意见书;
2、补正资料;
3、发文;
4、准备及披露;
5、归档。
二、股权出质流程
1、 可以申请股权出质的企业类型
2、 填写表格等材料
3、 现场材料提交
4、 领取股权出质通知书
三、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股改有哪些要求
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改股需要达到以下要求: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且为实收资本;
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
对于外资持股的要求,外国股东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原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在原公司作为股东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暂不允许境内中国自然人以新设和收购方式与外商成立外商投资企业;
报商务部门审批;
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
相信看到这里大家已经对股东大会召开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了。股东大会的召开流程主要有以上五个步骤,关于新三板股权质押股东大会怎么召开,的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有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的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