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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原则是什么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

 黄天云律师,广东知名海事海商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原则是什么

  船舶碰撞本质上应为民事侵权行为,因此船舶碰撞所引起的损害赔偿原则、范围和计算方法等应适用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但因船舶碰撞又非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所以各国对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原则、范围和计算方法等又有特殊规定。下面就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原则是什么这个问题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原则是什么呢下面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原则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遵循民事侵权赔偿的一般原则,但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方面:


  1.恢复原状原则


  恢复原状,本意是恢复到原来的状况,是指加害人通过赔偿使受害人的财产或经济地位尽可能恢复到如果他没有遭受损害而本应具有的财产或经济地位,它是各国处理民事侵权的基本原则,也体现在相关国际公约中。


  2.全面赔偿原则


  全面赔偿原则是指对致害人的侵权行为,不论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还是过失,也不论行为人是否受刑事、行政制裁,均应根据财产损失的多少、精神损害大小,确定民事赔偿的范围。法律规定全面赔偿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或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教育和制裁违法行为人 。全面赔偿原则是各国司法实践的通例,是现代侵权理论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同样适用于船舶碰撞侵权行为。但各国就全面赔偿原则所确定的具体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一般而言,船舶碰撞全面赔偿一般包括侵害财产权的损害赔偿、人身伤亡的损害赔偿和采取预防措施的费用等。 但是全面赔偿原则在海商法中受到海事索赔限制制度、对物诉讼制度、过失制度等的限制 。


  3.受害方应尽力避免损失扩大的原则


  在船舶侵权损害发生后,无论是财产的受害人,还是人身伤亡的受害人,时常存在故意扩大损害的现象,以借机向加害方索取更多的赔偿。为平等地保护加害人和受害人的利益,在各国长期的海事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受害人减轻损失的相应义务",并以此作为确定船舶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基本原则之一。依此原则,当受害人遭受损害时,应就当时的情况采取力所能及的措施以减轻原有的损害或避免新的损害,即使受害人在受到严重损害后,受害方也有此义务。


  4.限制原则


  海事索赔限制原则是海商法所特有的并区别于民事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是全部赔偿原则的例外。在船舶碰撞中,除非船舶碰撞是由人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所致,只要符合限制的规定,船舶侵害方即可依法限制其,在法定的限额内对外承担赔偿,以维护其自身利益。海事索赔限制制度是海商法的基本制度,同样适用于因船舶碰撞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赔偿。




  二、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范围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范围一般包括船舶本身的损失,船载货物的损失以及船上旅客和船员人身伤亡损害。


  船舶损失包括全损和部分损失,两者具体的赔偿或补救方式亦有差异。船舶发生全损后其赔偿范围包括船舶价值损失、合理的船期损失、船员工资和遣返费以及其他合理费用。在海事碰撞案件中,确定船舶价值公认的习惯做法通常为采用船舶灭失的市场价。在"自由、公开"的市场上根本没有这类船舶的价格时,可以选择"重置成本扣除折旧"的计算方法。 合理的船期损失是指船舶遭到全损后,受害方在未找到替代船舶之前因丧失船舶使用、受益权而遭受的损失,但该项损失应以找到替代船所需的合理时间为限。在我国,这个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


  船舶发生部分损失后,其赔偿范围一般应包括合理的修理费用和辅助费用及维持费用、合理的船期损失、因碰撞而产生的合理拖航费及救助款项和共同海损分摊等。


  对船载货物的损失,也因全损或部分损失而致其损害赔偿方式不同。若船载货物发生全部损失,过失方应按货物处于完好状态下到达目的港的市价赔偿货方的损失。若没有市价,可按起运地货物的成本加运费为标准来确定过失方的损害赔偿额。若货物为部分损失,则按目的地的完好价格减去受损后的价格余额作为过失方的赔偿额。如前所述,若承运人或船东对货运适用不完全过失制,对碰撞引起的本船货物损害不予赔偿;若为互有过失的碰撞,则应以过失比例对他船货损赔偿;若为其单方过失碰撞,则应对他船货损全部赔偿。


  以上就是给大家介绍的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原则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对人身伤亡,负有过失的一方负赔偿,若为互有过失碰撞,则由过失船舶承担连带赔偿。赔偿范围一般包括财产损失、被扶养人的扶养利益、家庭成员服务的丧失和精神损害。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

《里斯本规则》作为任意性规则其效力的实现或者通过当事人的合意或者通过内国化而为一国所接受。从目前来看,其影响力甚微。因此,似乎不应对其作过多的采纳。国际海事立法的统一、国际航运新秩序的建立也只能从一种大趋势上来把握,我们只有在实然的道路上努力接近应然。



  在统一国际海事立法的大趋势下,cmi为了解决船舶碰撞损害赔偿问题,在1985年第35届会议上提出了《确定海事碰撞损害赔偿国际公约预案》,并在此基础上于1987年制定并通过了《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里斯本规则》。1985年公约预案至今未能获得通过,制定正式的国际公约更是遥遥无期。


  杨某某先生认为:;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被订明在租约或提单中非常普遍,实用价值很高。;相反,笔者从未听闻《里斯本规则》有当事人同意的适用……大部分船舶碰撞案件会去英国海事法院审理,英国法律在损失计算的大原则上颇为清楚明确,大家都可以接受,不必再另去同意《里斯本规则》。《里斯本规则》作为任意性规则其效力的实现或者通过当事人的合意或者通过内国化而为一国所接受。从目前来看,其影响力甚微。因此,似乎不应对其作过多的采纳。国际海事立法的统一、国际航运新秩序的建立也只能从一种大趋势上来把握,我们只有在实然的道路上努力接近应然。


  船舶碰撞属民事侵权行为,其损害赔偿同样应符合一般民事侵权行为过错的条件。以下作合列:损害―碰撞后果:过错―加害船有过错;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损害由碰撞直接造成。


  而其中第3个要件因果关系正是本文所要重点论述的。


  因果关系


  如果说损害赔偿是船舶碰撞中的核心,那么因果关系则是损害赔偿的核心。因果关系作为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一个构成要件,为国际国内理论及实务界所接受,但在其如何确定及适用上却存在较大的分歧。这一法律理论起源于大陆法国家,却在普通法的土壤上获得生长发展。从最初的过错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到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再到现代侵权中的无因果关系、或然因果关系,形成了众多的因果关系理论和法则。其适用方面产生的诸多原则或学说的不一致性,从另一方面体现了船舶碰撞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和多重性。许多学说或理论也许有其本身的合理性和适用性,但正如"大象"理论一样,每一种说法都是正确的却又是不正确的,其正确性只是局限于某一点或某个面上。到目前为止,并没有一种理论或原则能够普遍适用于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也许这本来就是不可能的,只能靠诸多原则或理论的综合运用来解决问题。或者说,船舶碰撞作为一个整体,各原则、规则的适用具有分割性。因果关系的分类繁多,在此不作详论。重点分析确定法律上因果关系的主要理论或规则:合理预见规则或可预见性原则在英美海事司法实践中运用比较广泛。但合理预见原则同样存在不确定因素,其实质在于预见范围的确定方法或标准因人因事而异。这一范围的大小取决于航运实践的发展及一国政策的取向,并且还受到司法人员个人资历、经验及思维倾向等的影响。大致可分为赔偿权利人本位或赔偿义务人本位及理性人本位而呈现不同的范围确定标准。同时还存在着损害之预见性及损害程度的预见性的分歧,及理性人标准本身的确定基础问题。对这些概念或原则的尺度把握决定了一方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的范围的不同,并最终影响当事人的确定及损害赔偿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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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天云——广东知名海事海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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