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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 长江发生船舶碰撞

 黄天云律师,广东知名海事海商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所称船舶,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  1.船舶发生碰撞,当事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所称船舶,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


  1.船舶发生碰撞,当事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对于相碰的船舶和船上人员必须尽力施救。碰撞船舶的船长应当尽可能将其船舶名称、船籍港、出发港和目的港通知对方。


  2.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


  3.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


  4.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负赔偿。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


  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需是船舶与船舶之间的碰撞


  1、碰撞需发生接触


  2、碰撞需发生损害



长江发生船舶碰撞

  船舶碰撞,简称‘‘碰撞”。是指船舶在法定水域内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近日长江发生一起船舶碰撞事故,到底是怎么回事呢船舶碰撞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近日,长江发生船舶碰撞,具体是怎么回事呢下面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情况,同时给大家介绍一下船舶碰撞的相关内容。


  一、长江船舶碰撞


  近日,据江苏镇江海事局称,2018年10月9日18:10分左右,在长江108号浮附近水域,上行海轮;国远1;轮因避让操作不当,驶入长江定易洲锚地,与并绑锚泊的船舶发生碰撞,导致3艘船舶沉没,4艘船舶不同程度受损。


  事故造成9人落水,其中5人被成功救起,4人失踪。大型海轮损失轻微并上行至西坝码头安全靠泊减载。镇江市水上搜救中心接报后,调派8艘海巡艇、多艘社会船舶及40余名搜救人员在现场组织搜寻失踪人员,并协调打捞工程船、助拖船等社会救助力量在现场开展打捞作业。




  二、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


  中国《海商法》第165条对船舶碰撞的概念作了基本的界定:;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前款所称船舶,包括与本法第三条所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此外《海商法》第170条还规定:;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适用本章的规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中国规定的船舶碰撞概念主要建立在传统的狭义的船舶碰撞概念的基础上,同时又融合了《里斯本规则》中一些较为先进的立法规定,因而处于传统概念和新概念的折衷位置上。中国的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则包括:


  1、碰撞双方均为船舶


  因此排除了船舶和非船舶、非船舶间的碰撞,排除了军事船舶、政府公务船舶和其他船舶的碰撞,同时还排除了20总吨以下小型船艇间的碰撞以及内河船舶间的碰撞。


  2、船舶碰撞以船舶间实际接触致损为原则,以非实际接触为补充。


  3、碰撞必须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4、间接碰撞须当事船有过失。


  5、船舶碰撞应造成损害结果。


  三、船舶碰撞的分析


  无过失船舶碰撞


  无过失船舶碰撞,是指不存在人为的因素,完全是因为客观原因或不明原因造成的船舶碰撞。其处理原则为相互不负赔偿,损失由各方自己承担。根据《海商法》第167条的规定,无过错的船舶碰撞,包括由于不可抗力、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船舶碰撞。


  1、不可抗力造成的船舶碰撞,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自然外力和社会因素,如台风、海啸、战争、暴乱等,导致船舶碰撞他船。


  2、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又称意外原因造成的碰撞,是指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造成的船舶碰撞。即自危险局面形成之前直至碰撞发生或将发生为止的整个期间,船舶已恪尽职责,运用了通常应有的驾船技术,未违反航行规则,但仍不能预见或避免潜在事件造成的碰撞。其中,由于第三方侵权造成的碰撞,无论是第三方直接碰撞两船,还是一船因第三方外力侵害被动地碰撞另一船,两船间互不赔偿,但对于侵害的第三方,两船可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向其索赔。


  3、无法查明的原因,是指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一方犯有过错,或无法证明过错与碰撞间有直接因果关系。适用无过失船舶碰撞确定法律时,各方须有充分有效的证据具以证明,排除一切的法律推定。


  共有过失引起的碰撞


  船舶碰撞一般都是由于双方的过失造成的,这种共有过失的碰撞事故,双方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失,确定赔偿应确定各方过失的,按过失比例承担赔偿。


  单方过失引起的碰撞


  通常是在航船碰撞锚泊或停在泊位上的船舶,或系泊浮筒的船舶以及浪损等。在航船之间的碰撞,极少有单方过失引起。意外原因引起的碰撞


  1、意外原因引起的碰撞是指船员已尽到谨慎、无违章,并充分运用了良好的驾驶技术,仍不可避免碰撞的发生。即发生船舶碰撞不是驾驶人员的故意和过失,而是意想不到的原因所致。


  2、不可抗力的原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引起的碰撞,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致船方无法抗拒的强制力造成的碰撞。


  3、原因不明是指发生碰撞的船舶在驾驶上不存在任何失误,双方都不能举证说明碰撞原因,主管机关和专家也鉴定不出原因。


  以上就是给大家介绍的长江发生船舶碰撞的相关内容。通过上文的介绍,想必大家了解到了船舶碰撞的认定和相关的确定,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可以来我们,我们会有专业律师协助大家解决问题。




来源: 广东知名海事海商律师  Tags: 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长江发生船舶碰撞


黄天云——广东知名海事海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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