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天云律师,广东知名海事海商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海事诉讼期间,当事人要知道哪些事项当事人要知道主要的诉讼期间,如申请回避的时间、申请诉前保全的时间、不服一审判决的时间等。还有当事人要知道案件审理期限。为您一一介绍。
当事人应当了解并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有关诉讼程序期间的规定,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当事人主要的诉讼期间
1、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2、申请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否则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
3、诉前海事请求保全扣押船舶的期限为30日,诉前海事请求保全扣押船载货物的期限为15日;期限届满,海事请求人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法院将解除对船舶或船载货物的扣押。
4、被告应当在收到法院发送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
5、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日,涉外案件的上述期间均为30日。
6、不服海事请求保全裁定申请复议的期限为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
7、不服拍卖船舶、船载货物裁定,申请复议的期限为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
8、不服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裁定,申请复议的期限为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
9、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损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起诉。
10、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11、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
二、案件审理期限
审理期限是指某一案件从法院立案受理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为3个月。
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4、船舶碰撞案件、共同海损案件,审理期限为1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3、适用特别程序,如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财产无主等案件,审理期限为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
5、涉外案件、涉港、澳、台案件没有明确规定的审理期限要求。
海事请求保全的具体程序是怎样分为仲裁前的保全和仲裁中的保全。申请仲裁前保全的,应当在法院裁定保全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否则法院将解除保全。接下来为您一一介绍。
海事请求保全根据提出的时间和提交的方式不同可分为仲裁前的保全和仲裁中的保全两种方式。仲裁前的保全是由海事请求权人在申请仲裁前,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申请海事请求保全。
仲裁中的保全是指申请人在提起仲裁申请后,在仲裁程序中向海事法院申请海事请求保全,而由海事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的保全申请转交给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由法院依法作出裁定。
两种保全方式的具体程序如下:
1、海事请求人提交海事请求的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海事请求事项、申请理由。保全的标的物以及要求提供担保的数额,并附有关证据;
2、海事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责令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海事请求人不提供的,驳回其申请;
3、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对于不符合海事请求保全条件的,裁定驳回其申请;
4、被请求人提供担保,或者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申请解除保全的,海事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
5、海事请求人申请仲裁前保全的,应当在法院裁定保全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否则法院将解除保全;仲裁中的保全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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