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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全损情况有哪些 推定全损保险公司处理如何进行

 黄天云律师,广东知名海事海商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推定全损情况有哪些

  推定全损指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受损货物残值,如果加上施救、整理、修复、续运至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其抵达目的地的价值时,视为已经全损。那么,推定全损情况有哪些呢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在实践中,推定全损情况有哪些呢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推定全损的定义


  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上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修复和施救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视为已经全损。




  二、推定全损的情况


  承保危险使被保险人丧失对其船舶、货物的所有权,而且根据具体情况,被保险人不可能收回船舶和货物,或者收回船舶、货物的费用将超过其收回后的价值;


  对船舶受损来说,承保危险使船舶受损后,修理船损的费用超过修理后的船舶价值。估计修理费用时,其他各方就修理费用应当支付的共同海损分摊,不应被扣除,而且要将以后的救助费用和船舶如经修缮船方应负的共同海损分摊额计算在内;


  对货物受损来说,修理受损货物和续运货物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货物到达目的地的价值。


  在下列情况下为推定全损:由于实际全损似乎无法避免,或为避免实际全损所支付的费用将超过被保险财产的价值而将被保险财产委付;当被保险人因承保的危险丧失对被保险财产的占有,而无法恢复占有或意图恢复占有的费用太高时;或当对被保险财产的修复费用太高时。参见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60条。在我国,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参见《海商法》第2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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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全损保险公司处理如何进行

  推定全损 是“实际全损”的对称。保险标的受损后并未完全丧失,是可以修复或可以收回的,但所花的费用将超过获救后保险标的的价值,因此得不偿失。那么推定全损保险公司处理如何进行呢下面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推定全损保险公司处理如何进行呢下面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什么是推定全损


  事故车辆推定全损指的是当被保险车辆的预估损失与该车辆实际价值比达到一定比例时,保险公司和车主可以协商提出由保险公司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全部赔偿给被保险人,车辆残值权益归属保险公司处理。残值是经过评估得出的,需要一定的评估技术,有专业的评估人员来鉴定,当然也是估计数,不可能非常准确的。对于残值的处理,一般在条款上都有约定的,是协商处理,如果你愿意自己保留处置权的话,保险公司会在赔款中扣除此金额,如果你想得到全额赔款的话,可以转给保险公司处置。




  二、推定全损的特征


  在海上保险中,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其范围仅限于船舶和货物,主要特征有:


  推定全损以船舶、货物发生保险事故,造成部分损失,但实际全损尚未形成为前提。若实际全损已经发生,或尚未发生部分损失,不适用推定全损。


  船舶或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的费用超过保险价值。前者指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客观情况判断,船舶或货物的实际全损必然会发生。后者指船舶、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经采取措施虽可以获救、修复,但因此付出的代价超过保险价值,得不偿失。


  保险船舶或货物虽尚未发生实际全损。


  三、车险被推定全损可按新车购置价赔偿或提起诉讼


  车辆保险属不定值保险,即投保时并不确定实际价值,可以双方约定以某个价值作为投保时的保额,而发生保险事故时根据当时的市场实际价值来确定损失,如果在保险金额以内,则按实际价值赔偿,如果超过保险金额则最高赔偿到保险金额;遇到车险被推定全损,可以要求按发生事故时该车的新车购置价来计算实际价值,否则可以申请物价鉴定后提起诉讼。


  四、推定全损赔偿的方案


  《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双方间《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十三条规定:;保险机动车因保险事故受损,应以修复为原则,尽量修复。修理前不论是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它国家机关指定进行检验或损失评估,被保险人均应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金额无法确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


  在双方间《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三十五条第12款规定了推定全损的定义,即当保险机动车的修复费用与施救费用之和预计达到或超过出险时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80%时,视为保险机动车推定全损,保险人按照保险机动车全部损失的规定进行赔偿。


  可知,只有在;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的情形下,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才能归于保险人。也就是说,前提是,保险人按照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支付赔款,而且必须是全部的保险金额,不能打折扣,也不能按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支付赔款,残值才能全部归于保险人。


  以上就是给大家介绍的推定全损保险公司处理如何进行的相关内容。通过上文的介绍,想必大家了解到了推定全损的相关内容,同时还给大家介绍了相关的赔偿方案,希望大家看完以后有所收获。




来源: 广东知名海事海商律师  Tags: 推定全损情况有哪些,推定全损保险公司处理如何进行


黄天云——广东知名海事海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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