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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有什么不同 公司合并形式的法律规定

 黄天云律师,广东知名海事海商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有什么不同

  公司的合并是什么形式的呢如果一个公司想要和另一个公司合并,合并完之后是属于新设合并还是吸收合并如果是一个公司购买了一个公司,并将合并成自己旗下的公司,那又是什么合并呢接下来由的带你了解关于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有什么不同的内容。




  一、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的区别


  所谓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定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的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吸收合并又称存续合并,它是指通过将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的方式而进行公司合并的一种法律行为。并入的公司解散,其法人资格消失。接受合并的公司继续存在,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以消灭各自的法人资格为前提而合并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其合并结果,原有公司的法人资格均告消灭。新组建公司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取得法人资格。


  二、新设合并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1、由新设公司以倾向资金购买部分参与合并公司的资产或股份,该部分参与合并公司的股东丧失其股东资格,剩余股东持有新设公司发行的股份,成为新设公司的股东;


  2、新设公司发行新股,消失各公司的股份可以全部转化为新公司的股份,成为新设公司的股东。在新设合并中,新设立的公司具有新的公司名称,但对消失各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概括承受。


  三、吸收合并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1、吸收方以倾向资金购买被吸收方的全部资产或股份,被吸收方以所得货币资金付给原有公司股东,被吸收方公司股东因此失去其股东资格。


  2、吸收方发行新股以换取被吸收方的全部资产或股份,被吸收公司的股东获得存续公司的股份,从而成为存续公司的股东。存续的公司仍保持原有的公司名称,并对被吸收公司全部资产和负债概括承受。


  通过以上整理的内容,你知道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有什么不同了吗其实,对于新设合并是指两个公司消灭自己法人的资格合并为一个新公司,而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的方式而进行公司合并的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如果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咨询的律师。





公司合并形式的法律规定

  对于公司合并的形式,我国法律有什么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下面就由在本文介绍公司合并形式的法律规定和公司合并的两种基本形式的知识。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几项规定为公司合并时对债权人保护确定了基本原则。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来源: 广东知名海事海商律师  Tags: 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有什么不同,公司合并形式的法律规定


黄天云——广东知名海事海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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