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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分立和合并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合并的利与弊分别是什么

  黄天云律师,广东知名海事海商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外资企业分立和合并的规定是什么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行为,保护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或分立。

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订立协议而归并成为一个公司。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吸收合并,是指公司接纳其它公司加入本公司,接纳方继续存在,加入方解散。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

公司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两种形式。

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

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

第五条;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合并或分立,应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在不允许外商独资、控股与占主导地位的产业的公司中独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导致其所从事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并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

第六条;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符合海关、税务和外汇管理有关部门颁布的规定。合并或分立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经审批机关、海关和税务等机关核定,继续享受原公司所享受的各项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第七条;公司合并或分立,须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公司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

拟合并公司原审批机关或登记机关有两个以上的,由合并后公司所在地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登记机关作为审批和登记机关。

拟合并公司的投资总额之和超过公司原审批机关或合并后公司住所地审批机关权限的,由具有相应权限的审批机关审批。

拟合并的公司至少有一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

第八条;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原公司或新设异地公司,须征求拟解散或拟设立公司的所在地审批机关的意见。

第九条;在投资者按照公司合同、章程规定缴清出资、提供合作条件且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间,公司不得合并或分立。

第十条;有限公司之间合并后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或者公司合并为有限公司的。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公司合并后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公司。

第十一条;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原有限公司净资产根据拟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净资产额折成的股份额与原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总额之和。

第十二条;根据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合并的,各方投资者在合并后的公司中的股权比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投资者之间协商或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对其在原公司股权价值的评估结果,在合并后的公司合同、章程中确定,但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十三条;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额,由分立前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登记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但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之和应为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额。

第十四条;各方投资者在分立后的公司中的股权比例,由投资者在分立后的公司合同、章程中确定,但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分立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十五条;公司合并,采取吸收合并形式的,接纳方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并后公司的成立日期;采取新设合并形式的,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并签发营业执照的日期为合并后公司的成立日期;采取新设合并形式的,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并签发营业执照的日期为合并后公司的成立日期。;因公司分立而设立新公司的,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并签发营业执照的日期为分立后公司的成立日期。

第十六条;涉及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或分立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上市公司的规定并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

现实当中对于外资企业法律适用问题的讨论也很多,但是因为它是在我国投资发展的当然需要遵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而要是外资企业进行合并或分立的话,那么就需要按照上述的规定内容进行操作。如果你对此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建议咨询相关专业律师,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公司合并的利与弊分别是什么

公司合并的利与弊分别是什么

利:公司合并后会给公司带来比以前更雄厚的资金力量,技术力量,以及积累的宝贵经验。这样对于公司的前途与发展来说是非常有好处的。

弊:公司合并后会出现利益重新划分的问题,因为合并意味着两家或者多家公司的利益实体将以整个的利益体重新洗牌,在这个过程中会牵扯到原有利益划分的问题

其次,公司合并以后有很多东西是要被淘汰的,例如,过时的技术力量,原本不合理的员工与资金配置,还有过时的生产设备等等,这样都需要提前约定好由哪一方来进行处理。

公司合并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公司合并是数个公司之间的共同法律行为,须以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合并协议为前提。

2、公司合并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自由行为,其合并与否及合并的方式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

3、公司合并是一种毋须通过解散、清算程序即可消灭和变更公司的行为。公司合并可以在不进行清算的前提下改变公司的存在、财产结构和股权结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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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天云——广东知名海事海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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