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知名海事海商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船舶租用
文章列表
船舶租用合同的种类 定期租船合同与光船租赁合同的区别

  黄天云律师,广东知名海事海商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黄天云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船舶租用合同的种类

  根据租用的方式,船舶租用合同分为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



  根据租用的方式,船舶租用合同分为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的特征有:


  1.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分享对船舶的管理。出租人主要负责船舶本身的营运,包括机械、补给、人员等的配备和航行安全,承租人主要负责船舶的商业使用,包括货物运输的起运地和目的地的指定、货物的提供、货物的装卸、保管、处理等。


  2.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分担船舶营运的费用。出租人主要负担船舶的每日营运成本,包括船舶建造成本、船员工资、船舶保险费、船舶保养及维修费用、机械备件及补给和船舶管理费等,而承租人主要负担航程使用费,即因为本航次运输而发生的费用,如货物装卸的费用、港口费、拖轮及领港费、运河费、运费税等。


  3.承租人按使用船舶的时间支付费用。定期租船期间内的时间损失主要由承租人负担,即在不是由于任何一方的过错引起时间损失时,将由承租人承担后果。


  光船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光船租赁合同的特征有:


  1.出租人只负责提供船舶本身,租船期间船长、船员由承租人雇佣并支付工资,船用燃料、物料、给养等也都由承租人提供并承担费用。


  2.光船租赁期间船舶的占有权和使用权转移给承租人,但船舶的处分权仍然属于出租人。


  3.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光船租赁合同的特征有:


  1.出租人只负责提供船舶本身,租船期间船长、船员由承租人雇佣并支付工资,船用燃料、物料、给养等也都由承租人提供并承担费用。


  2.光船租赁期间船舶的占有权和使用权转移给承租人,但船舶的处分权仍然属于出租人。


  3.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定期租船合同与光船租赁合同的区别

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在租期内对船舶具有使用权,光船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对船舶还具有占有和收益权。



  船舶租用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或者不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为船舶租用合同纠纷。


  定期租船合同,又称期租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为定期租船合同纠纷。


  光船租赁合同,又称光船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为光船租赁合同纠纷。


  根据《海商法》规定,船舶租用合同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两种形式,即船舶租用合同是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的统称。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均应当书面订立。


  定期租船合同的特点是:出租人负责配备船长和船员,负责船舶航行和内部管理事务,并负担船舶固定费用和船员工资、伙食及其他相关费用;承租人负责船舶调度和营运,并负担船舶营运费用;租金按租用船舶时间长短计算。


  光船租赁合同的特点是:船舶在租期内,由承租人雇佣和配备的船员所占有,并由承租人使用和经营,即船舶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发生转移,但船舶的处分权仍属于出租人。光船租赁关系属于债权债务关系。光船租赁的性质属于财产租赁,具有某些物权的特点,承租人依照光船租赁合同对船舶具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即船舶租赁权。承租人在租期内对船舶的租赁权受到保护,排斥出租人和第三人的侵害,出租人将船舶让与第三人时,原光船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新船舶所有人必须尊重承租人对船舶的租赁权。


  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在租期内对船舶具有使用权,光船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对船舶还具有占有和收益权。




来源: 广东知名海事海商律师  Tags: 船舶租用合同的种类,定期租船合同与光船租赁合同的区别


黄天云——广东知名海事海商律师

18817772954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广东知名海事海商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817772954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