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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合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船舶抵押权的物上代位如何行使

  黄天云律师,广东知名海事海商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黄天云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航次租船合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1)、支付滞期费的义务和请求给付速遣费的权利 2)、提供约定货物的义务。出于保证海上运输安全的考虑 ,承租人有义务提供约定的货物装船运输。经出租人同意的,承租人可以更换货物。 3)、转租的权利 。承租人出于特定的运输需要而与出租人签订航次租船合同租



  1)、支付滞期费的义务和请求给付速遣费的权利


  2)、提供约定货物的义务。出于保证海上运输安全的考虑 ,承租人有义务提供约定的货物装船运输。经出租人同意的,承租人可以更换货物。


  3)、转租的权利 。承租人出于特定的运输需要而与出租人签订航次租船合同租用船舶,但是此后的情况变化却导致承租人不再需要已租用的船舶。



船舶抵押权的物上代位如何行使

抵押物遭受灭失,必然会对债权人产生风险影响,危及其权利的正常实现,所以,当抵押物遭到灭失时,法律应当作出相应的规定,以期给抵押权人提供法律救济。



  抵押权的设定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安全实现,那关于船舶抵押权的物上代位如何行使呢接下来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抵押物遭受灭失,必然会对债权人产生风险影响,危及其权利的正常实现,所以,当抵押物遭到灭失时,法律应当作出相应的规定,以期给抵押权人提供法律救济。


  1、保险金请求权之物上代位


  对于保险金之物上代位,世界各国均加以承认,但对其法律构成为何,理解各不相同。我国《担保法》第58条所规定的;赔偿金;也应当包括保险金在内。对于因抵押物的灭失而使抵押人取得赔偿利益者,我国民法承认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抵押权人在抵押权设定之时,于物上代位之请求权上,当然取得了法定抵押权。根据这种法定抵押权,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其主张权利,从而优先受偿。


  当然,我国法律规定保险金为抵押权效力所及,是为了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而设计的,尤其是为了切实维护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利益、防范金融风险而设置的。因为,保险金并非抵押物之代位物,保险金是由于保险合同而产生、为被保险人的应得利益,并非为抵押物灭失所产生的利益,保险金的产生是由保险合同中保险费这一对价的支付,并非抵押物的对价。标的物即抵押物的灭失,仅仅为保险合同中保险金的取得提供了条件。


  2、抵押权人基于抵押权本身受侵害致抵押物灭失而成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抵押权为担保物权,当抵押权受侵害致抵押灭失时,无论侵害人为抵押物所有权人或是第三人,抵押权人均可以对其行使侵权行为赔偿请求权。一般的侵权行为成立要件为:一是加害人的过错;二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三是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如李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用其所有的;桑塔纳;轿车向某支行作抵押。后李某驾车外出,被一辆货车追尾,造成车毁人亡,此时李某尚欠银行人民币5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0条第1款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某支行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优先受偿。如债权未届清偿期,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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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天云——广东知名海事海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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