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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对合理时间的认定 海运提单种类有哪些

 黄天云律师,广东知名海事海商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对合理时间的认定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合理延迟的后果在于暂时中断了合同中承运人的时间义务,当导致迟延的事件过后,承运人及时运送货物的义务随之恢复,他必须继续尽速遣航,在合理的时间内交付货物。  承运人尽速遣航和在合理时间内交付货物的义务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交付时间并不能说明履行时间不重要。当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限,承运人有义务采取一切行动来保证在合理时间内交付货物。长期的航运和贸易实践已在世界范围内取得了一致的看法:承运人有尽速遣并在合理时间内于目的港交付所运货物的义务。即使合同中未明确规定,该义务也是默示存在的。;当事人应该做的事,明示也好,默示也罢,都同样重要。;承运人尽速遣航的义务持续于整个合同期间。


  英国甚至有判例认为《海牙规则》中承运人之妥善、谨慎地运送货物的义务包涵了尽速遣航。只要承运人克尽职责履行了尽速遣航的义务,对产生的;合理延迟;,他是无需负责的。但不合理的迟延往往又可归因于承运人未克尽职责尽速遣航,两者是相辅相承的。迟延是否合理不仅取决于导致迟延发生的事件本身,还受到船舶本身的类型、状况,货物的管理操作水平和订约双方对及时交付货物重要性的认识,货物性质等因素的影响。


  同样,合不合理还往往受限于时间因素在合同中的作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交付时间并不能改变由于货物易于腐烂、受损,及时交付为合同重要因素这一事实。承运人对;合理迟延;的发生并无过错,故对造成的损失不负。;合理延迟;的后果在于暂时中断了合同中承运人的时间义务,当导致迟延的事件过后,承运人及时运送货物的义务随之恢复,他必须继续尽速遣航,在合理的时间内交付货物。


  何为;合理时间;这是个事实问题。要依据当时真实存在的环境和承、托双方对时间在运送中作用的认识及货物性质等来确定。在;ThePanfa;案中合理时间被定义为;义务人以一个勤勉的、尽谨慎从事的人,在相似的情况下所能采取的适当行为来完成合同的全部时间;。显然,这一标准带有很大的主观性。承运人未在合理时间内交付货物违反了合同义务,要承担相应的违约。


  《海商法》第50条1款关于迟延交付时间的规定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况,即:要求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时间,迟于该时间的交付为迟延交付。该条第2、3款又对迟延交付的损害赔偿做了明文规定。但对第二种情况,即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交付时间,货物未在合理时间内交付,《海商法》没有提及。在此认为,没有提及是因为此种情况下;迟延交付;的难以预料和不确定性,同时考虑到司法操作的结果,而不是为了免除承运人的。那么,对此时产生的;迟延交付;损失该怎么处理呢如何解决上文提到的有关这方面的争议在此以为,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下,;《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海商法》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于民法的理论、原则及规定。


  民法中有关合同的理论要求:;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经济合同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试想:当货方向承运人托运某货物时,尤其在班轮运输的情况下,货方如果对于何时能够收到货物一无所知,甚至连大概期限也得不到保证,显然是不公平的,也是难以想象的。所以,可以认为当承运人接受货物托运时,他已与货方就货物的交付时间或大概期限协商一致,虽然这种协商一致的结果,很多情况下并没有写进合同。;由于种种原因,……在合同中存在默示条款是很自然的。;


  ;按合同目的进行解释也是合同解释不可忽视的一项原则,如果内在意思符合合同目的,则应解释为按内在意思赋予合同以法律效力。;同时,债的适当履行原则也要求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内及时地履行债务。


  因此,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下,对于长期国际航运实践形成的,承运人尽速遣航和合理时间内交付货物的义务应予以承认。《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那种认为《海商法》对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交付时间是否会产生迟延交付未做出规定,故而承运人不担此种情况下的;迟延交付;损失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海运提单种类有哪些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还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  海运提单的种类  1.按是否有批注...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还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


  海运提单的种类


  1.按是否有批注区分:清洁提单与不清洁提单。


  清洁提单:是指承运人或船方在收到货物或装载货物时,货物或外包装没有某种缺陷或不良情况的提单。 不清洁提单:是指承运人货船放在收到货物或装载货物时,发现货物或外包装有不良情况,在提单上给予相应的批注。 对于不清洁提单,银行将拒绝接受,无法议付。


  2.按是否已装船时签发提单分:已装船提单和收讫备运提单。


  前者指的是,提单上记载的货物已经装上提单所指明的船只后签发的提单,提单上明确记载装船的日期;后者是指托运人将或交给承运人接管,因船公司船期关系,或船只尚未到港,暂存仓库由其保管,而凭仓库收据签发的备运提单。


  3.按运输方式分:直达提单和联运提单。


  前者是指装货船只自装货港直接到达最终目的港,中途不转船的提单。 后者是指货物从装运港装船后,中途转换另一条船,或中途改换其他的运输方式才到达目的港或目的地的提单。


  4.按提单的抬头分: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提示提单。


  记名提单,具体填写特定的人或公司。 不记名提单,指不填具体收货人名称,即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提单的持有人,谁持有提单,谁就可以提货。 提示提单,是按记名人指示或不记名人指示而交货的提单。


  5.按航运的经营方式不同分:租船契约提单和班轮提单。


  6.按运费支付方法不同分: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倒付提单。


  7.按提单的格式和条款是否全面分:全式提单和简式提单。


  前者是指提单的正面和背面都有内容,全面记载了承运人和托运人的、义务和权利等方面的条款;后者只有正面有条款,而背面没有任何记载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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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天云——广东知名海事海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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