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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诉讼管辖规定的三大新变化,你都知道了吗?各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

  黄天云律师,广东知名海事海商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黄天云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海事诉讼管辖规定的三大新变化,你都知道了吗?

2016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并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方便阅读与理解,现就《规定》中与以往不同的变化情况做如下解读。



  变化一:调整了大连、武汉两家海事法院的管辖规定


  新《规定》出台前,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开的《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规定》中,将的长江下游苏通大桥以下至浏河口水域划给了上海海事法院。此举在长江海事法律圈引起轩然大波,也引发了武汉、上海两家海事法院的;长江不能切香肠;之争。随着《规定》的出台,相关的讨论和争议也罢兵熄火,最终以维持现状的姿势结束,即长江下游苏通大桥以下至浏河口水域仍由武汉海事法院管辖。武汉院不悲不喜,上海院不增不减。


  1、大连海事法院管辖规定对照


  旧规管辖区域范围:南自辽宁省与河北省的交界处、东至鸭绿江口的延伸海域和鸭绿江水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以及黑龙江省的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等与海相通可航水域、港口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大连、武汉、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和案件范围的通知》


  新规管辖区域范围:南自辽宁省与河北省的交界处、东至鸭绿江口的延伸海域和鸭绿江水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吉林省的松花江、图们江等通海可航水域及港口;黑龙江省的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等通海可航水域及港口。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


  解读:从大连海事法院管辖规定的变化来看,其增加了吉林省内松花江水域以及通往朝鲜和俄罗斯的图们江水域,这是与;一带一路;的国家发展战略相适应的。


  2、武汉海事法院管辖规定对照


  旧规管辖区域规定:自四川兰家沱至江苏浏河口的长江干线,包括重庆、涪陵、万县、宜昌、枝江、沙市、城陵矶、武汉、黄石、九江、安庆、铜陵、芜湖、马鞍山、南京、镇江、江阴、张家港、南通等主要港口;浏河口以下区域,仍归上海海事法院管辖。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武汉、上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的通知》


  旧规管辖区域规定:自四川省宜宾市合江门至江苏省浏河口之间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港口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大连、武汉、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和案件范围的通知》


  新规管辖区域规定:自四川省宜宾市合江门至江苏省浏河口之间长江干线及支线水域,包括宜宾、泸州、重庆、涪陵、万州、宜昌、荆州、城陵矶、武汉、九江、安庆、芜湖、马鞍山、南京、扬州、镇江、江阴、张家港、南通等主要港口。


  解读:《规定》将;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替换为;长江干线及支线水域;,并列举了长江干线主要港口》一致)。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着重突出海事法院在长江干线及支线水域的管辖地位,以期与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相匹配的。就实际而言,武汉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并未发生任何变化。如果一定要说成;进行了调整;,也仅仅是管辖规定文字表述方面的调整,未涉及管辖范围的增大与缩小。值得一提的是,《规定》第一次用了;支线水域;的新概念,这也为海事法院管辖与长江相通的内水水域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依据。《规定》并未对海事法院管辖支线水域案件做出调整,故其管辖尚不能突破先前规定的六类案例,即船舶碰撞、船舶污染、海难救助、共同海损理算、船舶扣押与拍卖以及涉外海事海商案件。除此以外,支线水域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仍由地方法院审理。


  变化二:规定了海事行政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海事法院对海事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经历了从无到有,由收复还的拉锯过程,个中原由耐人寻味。海洋强国战略的实施要求涉海行政部门加强对海洋及通海水域活动的管控,由此引发的各类海事行政诉讼案件需要专门化的审理。因此,海事行政案件回归海事法院审理就成了大势所趋。本次《规定》让海事行政案件回归海事法院审理,既是时代的呼唤、发展的需要,也是各方博弈的结果。当然,你也可以理解为对海事法院的肯定和信任。


  1、海事行政案件二审管辖的变化


  海事行政诉讼二审管辖规定对照:


  旧规二审管辖规定:海事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其上诉审由分管海事海商案件的审判庭审理。


  注: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64条


  新规二审管辖规定: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海事行政上诉案件,由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


  注: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


  解读:根据新规定,海事法院审理第一审海事行政案件,二审海事行政案件由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这一规定改变了以往的行政上诉审由负责海事海商审判的法庭管辖的规定。


  2、明确了行政执法行为实施地海事法院可以管辖人身类行政诉讼案件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前述行政机关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不在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内的,由行政执法行为实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注: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


  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规定》增加了;前述行政机关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不在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内的,由行政执法行为实施地海事法院管辖;的规定。如此规定只要是考虑到越来越多的内地省份务工人员从事海上运输、渔业生产等海上服务工作,其家乡多位于不属于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内,如果他们不服行政机关作出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措施而提起行政诉讼,按照原告所在地标准将无法确定由哪一家海事法院具体审理相关海事行政案件。同时行政复议机关所在地亦可能处于内陆城市,亦不能按照复议机关所在地确定相应的海事法院。鉴于海事行政执法行为通常发生于内河、沿海水域,处于相关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在依据行政机关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无法确定海事法院的情形下,可由行政执法行为实施地的海事法院管辖相关海事行政案件。


  3、涉及海关的行政诉讼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注: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


  解读:海事法院受理海事行政案件的依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实施后,海事法院开始依法受理包括海关行政处罚在内的行政诉讼案件。但最高法院于2002年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相对人不服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的案件,由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理。相对人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不予受理。;此举意在将海关排除于海事行政诉讼的管辖主体之外。但本次新规定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故海事法院应当依照《规定》的内容,依法行使涉及海关的行政诉讼管辖权。


  变化三:规定了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案件可进行再审


  新规增加的管辖异议再审内容:


  1、当事人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案件由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海事海商案件的审判庭审理。


  2、发生法律效力的管辖权异议裁定违反海事案件专门管辖确需纠正的,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再审。


  注: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


  解读:2012年新修订的民诉法第200条删除了关于;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可以申请再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1条进一步明确,当事人可以对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申请再审,从而排除了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错误申请再审的权利。但在海事司法实践中,案件受理错误经常发生,有的是因为地方法院对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和海事诉讼程序缺乏了解,有的则出于故意规避海事法院专门管辖的目的。如果对于错误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一律不予纠正,则不利于海事案件专门管辖制度的落实。为保障海事案件得到公正及时的审理,《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海事案件专门管辖的裁定,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明确一点,这条新内容对所有法院均适用。



各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

你知道中国有哪些海事法院吗管辖范围是什么吗如果发生了海事纠纷,应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呢如果你了解了各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这些都不是问题了。接下来,请看下文的详细介绍!



  天津海事法院


  管辖南自河北省与山东省交界处,北至河北省与辽宁省交界处的沿海港口及其海域、海上岛屿的海事、海商案件,以及连接点在北京的共同海损纠纷案件、海上保险纠纷案、海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案件。上诉案件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北海海事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属港口和水域、北部湾海域及其岛屿和水域内,以及云南省的澜沧江至湄公河等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其与广州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以英罗湾河道中心线为界,河道中心线及其延伸海域以东由广州海事法院管辖,河道中心线及其延伸海域以西,包括乌泥岛、涠洲岛、斜阳岛等水域由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发生在云南省水域内的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难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卖案件,以及涉外海事、海商案件,由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发生在云南省水域内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上诉案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大连海事法院


  南自辽宁省与河北省的交界处、东自鸭绿江口的延伸海域和鸭绿江水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以及黑龙江省的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等于海相通可航水域、港口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发生在黑龙江省水域内的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难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卖案件,以及涉外海事、海商案件,由大连海事法院管辖,发生在黑龙江省水域内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上诉案件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广州海事法院


  广东省沿海海域、与海相通的内河水域、港口及其岸带以及南海部分海域。上诉案件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口海事法院


  海南省所属港口和水域以及西沙、中沙、南沙、黄岩岛等岛屿及其水域。上诉案件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宁波海事法院


  浙江全省所属港口和水域。上诉案件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青岛海事法院


  南自山东省与江苏省的交界处,北至山东省与河北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和岚山、石臼所、青岛、威海、烟台、蓬莱、龙口、羊口等山东省沿海所有港口。上诉案件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上海海事法院


  上海、江苏沿海海域和长江浏河口以下水域范围。上诉案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2006年6月20日最新通知,洋山港及附近海域发生的海商海事纠纷由上海海事法案管辖。


  武汉海事法院


  自四川省宜宾市合江门至江苏省浏河口之间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港口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发生在长江支流水域内的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难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卖案件,以及涉外海事、海商案件,由武汉海事法院管辖,发生在长江支流水域内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上诉案件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厦门海事法院


  南自福建省与广东省交界处,北至福建省与浙江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东海南部、台湾省、海上岛屿和福建省所属港口。上诉案件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 广东知名海事海商律师  Tags: 海事诉讼管辖规定的三大新变化,你都知道了吗,各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


黄天云——广东知名海事海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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