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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诉讼特和海事调查交叉的海事侵权诉讼范围 两种海事请求保全方式的具体程序

  黄天云律师,广东知名海事海商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海事诉讼特和海事调查交叉的海事侵权诉讼范围

  海事诉讼与海事调查交叉的那部分海事侵权诉讼有哪些包括了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船舶触碰海上等设施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船舶排放、泄露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等。接下来为您一一介绍。

  海事调查与海事诉讼的范围

  海事调查是一种行政行为,主要是针对海上交通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海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设施发生的下列事故:碰撞、触碰或浪损;触礁或搁浅;火灾或爆炸;沉没;在航行中发生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或灭失;其他引起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海上交通事故。;

  海事诉讼是国家审判机关的司法行为,分广义和狭义。广义上的海事诉讼是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规定的、所有由海事法院管辖的诉讼,包括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和其他海事海商纠纷引起的诉讼;狭义上的海事诉讼主要是指海事侵权纠纷引起的诉讼。

  本文中讨论的海事诉讼特指与海事调查交叉的那部分海事侵权诉讼,主要有:

  1、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通海水域水下铺设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4、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5、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航运、生产、作业或者船舶建造、修理、拆解或者港口作业、建设,造成水域污染、滩涂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6、船舶的航行或者作业损害捕捞、养殖设施、水产养殖物的赔偿纠纷案件;

  7、航道中的沉船沉物及其残骸、废弃物,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临时或者永久性设施、装置不当,影响船舶航行,造成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8、船舶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进行航运、作业,或者港口作业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两种海事请求保全方式的具体程序

  海事请求保全的具体程序是怎样分为仲裁前的保全和仲裁中的保全。申请仲裁前保全的,应当在法院裁定保全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否则法院将解除保全。接下来为您一一介绍。

  海事请求保全根据提出的时间和提交的方式不同可分为仲裁前的保全和仲裁中的保全两种方式。仲裁前的保全是由海事请求权人在申请仲裁前,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申请海事请求保全。

  仲裁中的保全是指申请人在提起仲裁申请后,在仲裁程序中向海事法院申请海事请求保全,而由海事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的保全申请转交给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由法院依法作出裁定。

  两种保全方式的具体程序如下:

  1、海事请求人提交海事请求的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海事请求事项、申请理由。保全的标的物以及要求提供担保的数额,并附有关证据;

  2、海事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责令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海事请求人不提供的,驳回其申请;

  3、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对于不符合海事请求保全条件的,裁定驳回其申请;

  4、被请求人提供担保,或者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申请解除保全的,海事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

  5、海事请求人申请仲裁前保全的,应当在法院裁定保全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否则法院将解除保全;仲裁中的保全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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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天云——广东知名海事海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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