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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监高股份转让限制的法律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需要注意的问题

  黄天云律师,广东知名海事海商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上市公司董监高股份转让限制的法律规定

  核心内容: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上市公司在的董监高在股份转让方面有特殊的法律规定。在本文中,的将为您介绍证监会发布的规章中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股份转让的限制具体的规定,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中,对董事监事高管的股份转让限制有以下规定。


  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需要注意的问题

  我国最常见的公司类型就是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之间的设立条件有所差异。公司中的股权份额一直是大家所关注的一个问题,那么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呢接下来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需要注意的问题


  1、鉴于有限公司的性质,有限公司的股权不能随意转让,应遵循法定程序进行。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有限公司由法定的一定人数股东组成,转让的一般程序是:股东向董事会提出转让申请,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讨论,经法定人数股东同意后方可转让。


  2、有限公司是股东基于彼此的信赖而建立起来的,兼有资合与人合的特点,为了维持公司股东彼此信赖的需要,为了维护公司内部的稳定性,保持股东间良好的合作关系,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应首先考虑在公司现有的股东间进行。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3、如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受让权。因此,如果股东想将自己的出资转让给股东以外的自然人或法人,必须得到其他股东书面声明其放弃优先购买权,在此之后,转让方与受让方才能进行转让股权的谈判,签定《股权转让合同》。


  4、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是股权转让中最重要的环节,必须明确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具体条款内容建议由律师或专业人员起草。


  5、股权转让应向工商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应注意回避一人股东公司的存在,我国《公司法》除了允许国有独资公司、外商独资公司存在外,并没有赋予一人有限公司以合法地位。


  另持有股份的董事、监事在公司中因居于特殊地位,他们的出资转让从保障全体股东利益,保障公司稳定的角度应要求更为严格一些。


  股东由于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继承、遗赠而发生的出资转让问题。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原股东的财产而发生的出资转让问题也应在股权转让上得到重视。


  另隐名股东问题应当注意,遇到争议与纠纷时,其维权成本较大,风险也大。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定价原则


  股权转让价格并不等于注册资金或实际出资,是由双方参照注册资金、实际出资、公司资产、未来盈利能力、无形资产等因素协商确定,可以大于或小于注册资金、实际出资、公司资产。


  公司有权要求未实际出资到位的股东限期补足出资,实际出资到位的股东也有权要求未实际出资到位的股东补足出资。


  公司完成工商登记后,股东不得退股,只能以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


  股东股权转让时,公司及其他股东均有权要求转让股权的股东将股权转让价款首先用于补足出资。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


  股份有限公司是独立的经济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数目,如法国规定,股东人数最少为7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其限度是股东应交付的股金额;


  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办法筹集资金,任何人在缴纳了股款之后,都可以成为公司股东,没有资格限制;


  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不能退股;


  公司账目须向社会公开,以便于投资人了解公司情况,进行选择;


  公司设立和解散有严格的法律程序,手续复杂。由此可以看出,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一个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决定于他是否缴纳了股款,购买了股票,而不取决于他与其他股东的人身关系,因此,股份有限公司能够迅速、广泛、大量地集中资金。同时,我们还可以看到,虽然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的资本也都划分为股份,但是这些公司并不公开发行股票,股份也不能自由转让,证券市场上发行和流通的股票都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因此,狭义地讲,股份公司指的就是股份有限公司。


  现在我国规范市场经济的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还是比较多的,现在对于经济生活既有自由也有限制。以上内容就是为你整理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需要注意的问题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来源: 广东知名海事海商律师  Tags: 上市公司董监高股份转让限制的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需要注意的问题


黄天云——广东知名海事海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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