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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推定和责任推定 关于海事系统开展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黄天云律师,广东知名海事海商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推定和责任推定

〖案情〗

2000年10月12日晚22时,原告赵*荣所有的“苏海门渔03016”船正在江苏吕四渔场150渔区2小区作业。此时,前方不远处有一艘走锚船正向“03016”船靠近,很快该走锚船的锚绳挂住了“03016”船船头桅杆,致“03016”船右船艏部与走锚船左船艏部紧挤一起,在大风中不断地上下轧碰。由于两船无法开档,“03016”船的船员用刀将走锚船锚绳砍断,两船分开,走锚船随即离去。事发后,“03016”船船员发现本船的船艏部被撞损,舱内开始进水,船员在进行自救的同时呼叫“03004”船前来施救。由于当时海上风大浪大,“03004”船无法航行,至次日凌晨5时才赶到出事渔区,将“03016”船9名船员救起,“03016”船在当天7时沉没。由于正值捕捞高峰期,“03004”船施救后,载着“03016”船9名船员在海上继续作业。10月20日,“03004”船返港。同日,原告向江苏渔监吕四分局递交了“事故报告书”。10月23日,江苏渔监吕四分局对“03016”船船员进行了调查,并向东海渔监作了汇报。之后,东海渔监要求宁波海事局和浙江、上海、江苏、福建等地渔监部门协查事故发生时的走锚船。2001年2月18日,东海渔监向江苏渔监出具了“调查意见”,认定被告林*方、许*刚、卢*云、丁德才、杨*定共有的“浙象渔运055”船为肇事船。

为此,原告赵*荣诉请判令被告林*方等赔偿船舶、捕捞、船载鱼货和船上生活用品等损失。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一审认为,原告提供两船碰撞的相关证据具有排他性,可以推定“055”船就是走锚的相对方船舶,其与本船即“03016”船发生碰撞的事实成立。同时,由于两船碰撞之前作业和走锚的具体情况难以查明,运用避碰规则无法认定双方碰撞的比例。所以,鉴于两船碰撞事实实际上已经发生,根据我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对船舶碰撞无法判定比例的,作平均负赔偿处理。据此,判决被告林*方等连带赔偿原告赵*荣因船舶碰撞所受经济损失人民币152,507.27元。

被告林*方等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上诉人撤回上诉。

〖评析〗

茫茫大海之上,一旦发生船舶碰撞,其现场无法保留,其经过稍纵即逝。因此,通过综合审查判断双方提供的证据,尽最大可能还原事实真相,就成了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关键。本案中,原告指认被告船舶就是碰撞发生时的相对方船舶,而被告否认事故发生时其船舶在碰撞现场,双方各执一辞,并均提供了证据材料加以证明。最后,法院运用海事诉讼证据规则中常用的事实推定方法,对相关事实进行演绎推理,比较有说服力地得出了被告就是碰撞另一方当事人的结论。

关于海事系统开展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为全面落实交通部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关于开展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和《交通部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意见》,为确保全国海事系统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取得实效,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做好“三个服务”的要求,切实履行水上安全部门监管,全面落实“船舶适航、船员适任、安全畅通、有效监管、优质服务”工作方针,强化执法管理,确保水上安全形势稳定,为实现水运事业安全、清洁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活动目标

通过“两防”专项整治活动,排查事故隐患,遏制船舶碰撞和泄漏事故的发生,强化安全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管理,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具体目标是:

全面推进落实水上安全管理制。

强化海事监管职责,增强监管效能。

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技能和应急能力。

维护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航行安全。

防治船舶污染事故,保护水域环境。

三、组织机构

海事系统“两防”专项整治活动在交通部统一领导下,由部海事局统一组织实施。部海事局成立以刘功臣常务副局长为组长的“两防”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下设“两防”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海事系统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

刘功臣交通部海事局常务副局长

副组长:

王金付交通部海事局副局长

李青平交通部海事局副局长

翟久刚交通部海事局副局长

成员:

宋溱交通部海事局通航处处长

陆卫东交通部海事局办公室主任

鄂海亮交通部海事局船舶处处长

杨新宅交通部海事局船检处处长

李恩洪交通部海事局船员处处长

韩伟交通部海事局航测处处长

徐春交通部海事局安全处处长

邱铭交通部海事局党工部主任

丁宝成交通部海事局审核中心主任

海事系统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

主任:

翟久刚交通部海事局副局长

副主任:

宋溱交通部海事局通航处处长

成员:

杨善利王志贤杨宗保翟宏利

宋永强宁波刘凤华李大泽

胡伟朱可欣王敬东李金山

各单位要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领导机构,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使各项工作落实到部门,分工到人,切实落实。

四、主要措施

严查隐患,强制整改,杜绝船舶带“病”营运。

1.加强船舶监督管理。检查重点:方便旗船舶、“四客一危”船舶的安全技术状况、配员情况及船员实操能力。已部署的船舶安全配员专项检查工作延长至12月31日,方便旗船舶安全操作集中检查活动中对于低标准船舶采取更加严格的处理措施;砂石料运输船舶安全技术状况、装载情况;船舶配备航海图书资料情况和值班规则执行情况。必要时,对船舶采取禁止离港等措施强制整改。

2.督促航运企业对所属船舶操纵系统、通信、动力、航行和防污染文书和设备进行检查。在航运企业自查的基础上,要主动会同当地船检机构,对其所属船舶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

加强培训,提高船员、引航员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1.督促船公司和引航机构对其所属安全管理人员、船员、引航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进行自查。自查重点:相关法律法规、国际公约、航行规章、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应变操作能力。

2.督促各航运企业和引航机构制定船员、引航员防船舶碰撞和防污染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计划,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小时。培训内容要经海事部门认可,培训可采取在船或离船形式。要抽查培训质量,并在培训结束后,对培训和考核记录进行检查。

3.对内河小型航运企业和个体船员,要组织培训考核,确保船员技能达到培训要求。

4.要对培训开展情况组织检查和评估。采取安全常识测试和实操考核等形式对培训效果进行检查。常识测试的重点应包括避碰规则、航经水域的通航环境、航行规则特别是海事部门制定的重点水域航行规章等。对于危险品运输船舶的船员还应重点考核其危险品运输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加强监管,完善公司安全管理体系。

1.督促船公司对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查找并记录实际情况与体系文件之间脱节等问题。对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企业,要督促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

2.加强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管理。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安全意识和船长负责制的落实情况,以及所属船舶发生的险情、事故,和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船员安全技能、航行安全设备及应急设备存在缺陷的整改情况作为重点审核内容,及时督促整改,问题严重的,按规定取消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3.重点加强对船舶挂靠公司和挂靠船舶的审核,严格查找挂靠公司对挂靠船舶在船员配备和培训、船舶维修保养等方面的管理,存在重大问题的,一律按规定取消“符合证明”和“安全管理证书”。

协调配合,落实,预防原油及危险品泄漏事故。

1.各直属海事局要对本辖区船舶污染风险进行评估,查找风险源,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应对措施。风险评估报告和防范应对措施在10月15日前上报部局。

2.各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本辖区船舶防污染的监督检查力度,使企业切实承担起环保。重点检查从事油类和化学品装卸、供受油、水上过驳、清舱和洗舱、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的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应急设备、接收设施是否符合规定和标准,对于未满足要求的限期整改。

3.要通过专门的测试对危险货物申报人员和集装箱装箱检查员进行业务能力考核、评估,对于不熟悉危险品专业管理知识的相关人员,不能胜任相应工作的,取消其申报和装箱检查的资格。

4.加大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瞒报、谎报行为的打击力度,采取高科技的手段和切实可行的措施,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行为,对违法者依法严肃处理,并列入“重点管理名单”,向社会予以公布。

摸清隐患,堵塞漏洞,完善海事监管。

1.各直属海事局要协同相关部门组织对辖区内水上水下建构筑物进行普查,重点调查通航海桥梁通航孔设置、通航标准、助导航设施、警示标志、背景灯光、防撞措施等情况,分析研究存在的通航安全隐患。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通航安全论证,向业主、管理单位提出安全管理建议和整改通知。

2.要组织检查桥梁、通航建筑物的通航安全标准、通航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不完善的要抓紧完善。

3.要组织检查水上水下建构筑物和其它海上设施等水上重要目标附近水域通航秩序的监管手段、监管措施,对存有盲区、管理措施不到位和存在薄弱环节的,要提出改进建议并加以落实,不能及时落实的,应提出持续或后续改进建议。

4.依靠地方政府,联合相关部门规范采砂作业管理,严肃查处在航道、禁航区、警戒区、船舶定线制范围内以及桥区、坝区、闸区通航水域内乱采、滥挖行为。

5.要加大VTS监管、巡航执法的力度,要将桥区、禁航区等列入重点监管和巡查范围,发现违章,坚决查处。

加强服务,保障船舶航行安全。

1.要组织一次辖区目视航标、无线电航标及其它助航设施的检查,在广泛征求意见、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加大投入,合理布局。对辖区内沉船等碍航物开展普查,并以此次活动为契机,尽量给予清除,暂时不能清除的,要确保正确标识,并及时发布航行警告。

2.加强对航标特别是通航水域桥区航标检查力度,确保各类助导航设施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3.加大港口航道图、海事电子海图及其显示系统的发行力度。制作桥区等重点水域航行示意图向船舶、船公司免费发放。

4.通过有效途径及时发布有关航道变化、助航标志变化、碍航物、水工作业、禁航区设置、气象等海事管理及航行安全信息。

五、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自查和安全隐患排查阶段,时间为2007年7月1日至8月15日。

要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组织开展隐患排查。通知辖区内的航运企业、港航单位,桥梁、管缆、闸坝、取水口等水上水下建构筑物管理单位进行安全隐患自查,并将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报海事部门。

要组织对各自辖区的助航设施、通航安全隐患及航运公司安全管理、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现场作业监管等各环节进行排查,完成分析报告并制定整改计划。

要对本阶段有关情况及整改计划进行综合分析,于8月20日之前报部海事局“两防”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整改阶段,时间为2007年8月16日至11月15日。

要对辖区海事部门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计划,落实安全监管制,切实加强安全监管。要督促有关单位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并进行督促检查,切实使航运单位担负起安全生产的主体。11月20日之前,各单位要将整改完成情况和督促检查报告报部海事局“两防”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总结提高阶段,时间为2007年11月16日至12月31日。

要以建立水上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为要求,认真总结“两防”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情况,肯定成绩,分析问题,固化和推广好的做法,提出下一步工作计划,并于12月31日前将活动总结报部“两防”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相关要求

认识到位。做好“两防”专项整治活动是海事部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海事部门努力做好“三个服务”的内在要求,是海事部门深化安全生产制的重要举措,是海事部门提升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的迫切要求。各级海事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充分认识开展“两防”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政治感和工作自觉性,切实维护好水上交通安全。

领导到位。要认真落实交通部“两防”专项整治活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关于开展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交通部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意见》以及本通知的要求,坚持把“两防”专项整治与日常工作相结合,制定各自活动方案,加强组织领导,突出重点,扎实推进,不走过场。

措施到位。要通过自查、督查和整改,落实好海事部门依法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好自身安全管理。同时,要紧紧依靠各级地方政府,加强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协调、合作,形成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的合力,确保专项整治取得预期效果。自7月1日起,每10天将活动进展动态等相关情况报部海事局“两防”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部海事局将对全国海事系统“两防”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组织督查。

宣传到位。要充分利用媒体的导向作用,主动、正确引导媒体,准确报道“两防”专项整治活动的意义、目的和要求以及取得的成效,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和先进事迹,正面披露活动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广泛获得社会和行业支持,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


来源: 广东知名海事海商律师  Tags: 事实推定和责任推定,关于海事系统开展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黄天云——广东知名海事海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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