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天云律师,广东知名海事海商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投资者或其在企业的出资份额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主要原因导致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
企业投资者之间协议转让股权;
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
企业投资者协议调整企业注册资本导致变更各方投资者股权;
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质权人或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该投资者股权;
企业投资者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或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该投资者股权;
企业投资者合并或者分立,其合并或分立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原投资者股权;
企业投资者不履行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
小瑛
答:您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境内履行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国法律。根据以上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