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天云律师,广东知名海事海商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上市公司收购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资产评估不规范,转让价格不合理,造成国有资产价值的低估和流失。
资产评估不规范,转让价格不合理,造成国有资产价值的低估和流失。在实际操作中,股权转让通常处于非公开状态,以低于市场价格较大的幅度成交是屡见不鲜的。
信息披露义务和收购要约义务的豁免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
信息披露义务和收购要约义务的豁免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在我国业已发生的场外协议收购中,由于大多数是一次性完成的,几乎无一例外地都获得了5%和2%的公告义务豁免;在持股比例达30%或以上的案例中,也都获得了强制收购要约义务的豁免。
协议收购中关联交易现象严重,却缺乏监管措施。
政府职能不明。
政府职能不明。政府以股东身份充任决策人,使得资产重组的出发点不是社会效益和全局利益,而是从本位主义和地方或行业保护主义出发,人为因素影响较大,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受到较大限制。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内涵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公开收购股份有限公司已经依法发行上市的的股份以达到对该公司控股或者合并目的的行为。其主要内涵可作如下理解:
其一,上市公司收购的目标是上市公司,收购的标的物是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而不是目标公司的具体资产;
其二,上市公司收购的主体是投资者,投资者即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经济实体;
其三,收购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股或者取得控制权。收购成功后,收购方一般并不将目标公司的法人资格解散,更不会将目标公司的上市资格主动取消。在中国,保持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并利用该宝贵的壳资源从事资本运作以获得发展,是收购的终极目的。
上市公司收购在本质上即为证券买卖,具有证券交易的性质。公司收购通常涉及三方利益关系人,即收购方、出售者及目标公司或上市公司。由于各国在上市公司收购问题上所持态度不同,政府机关有时会介入某些交易关系,从而成为上市公司收购的特殊主体和参与者。但是,政府机关介入上市公司收购,目的在于评价交易行为的合法性,而非直接参与交易,更非从中获得利益,故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的直接主体。如果您想进一步了解相关问题,你可以详细咨询的专业律师。
国有企业融资要求是如何规定的
投融资范围主要包括:
产权收购、兼并企业、合资合作;
设立公司、股权投资、增减资本;
固定资产投资;
以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资金筹措;
对外担保行为。
投融资原则规定
企业投融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可行性研究,落实追究制度。
投融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投融资项目要求
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要求;
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
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
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相关管理制度。
根据市政府授权,企业在从事创业投资时,已设立投资评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的,应当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审定管理制度。所制定的创业投资审定管理制度,须经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批准,企业在进行创业投资时必须严格执行。
企业向市国资委申报投融资项目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请示;
可行性研究报告;
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
已签订的合作意向书等相关契约文件;
合资、合作方情况介绍,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
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专业技术鉴定文件、法律意见书等;
资金来源说明;
董事会决议等内部决议以及企业决策程序说明;
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综上所述,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内容,国有企业融资要求是由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在融资之前,企业的会计需要结合市场实际,再综合考虑本企业的实际状况,制定融资方案,在方案被股东会认可后,需要将该方案交由当地的行政机关审核,只有在审核通过后,才能开始筹办融资事宜。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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