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天云律师,广东知名海事海商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船舶碰撞
「重点法条」
第一百六十七条 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
第一百六十八条 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
第一百六十九条 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序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负赔偿。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
「意思分解」
关于船舶碰撞的承担规定也很重要。
1 船舶碰撞是一种债权行为。
2 该采过错归责原则,以下三种情形不承担:
不可抗力;
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
无法查明的原因。
3 重点注意第169条的几层意思:
混合过错及过失相抵原则;
共同过错情形下,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碰撞船舶双方对第三人承担按份之债;
共同过错情形下,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的,碰撞船舶双方对第三人承担连带之债。
「不要混淆」
1 再次提醒读者注意混合过错情形下碰撞引起第三人财产损失与人身伤亡的不同。
2 依第163条,海上拖航双方当事人对第三人之侵权,不论是一方过错还是共同过错,不论是人身伤亡还是财产损失,均承担连带赔偿;而依第169条,船舶碰撞当事人惟在共同过错情况下才对第三人承担共同,并区分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两种情形承担不同。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所称船舶,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
1.船舶发生碰撞,当事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对于相碰的船舶和船上人员必须尽力施救。碰撞船舶的船长应当尽可能将其船舶名称、船籍港、出发港和目的港通知对方。
2.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
3.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
4.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负赔偿。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
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需是船舶与船舶之间的碰撞
1、碰撞需发生接触
2、碰撞需发生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