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知名海事海商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海事船舶
文章列表
我国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现状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黄天云律师,广东知名海事海商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我国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现状

为了实现既能对船舶油污损害给予充分赔偿,又能避免石油行业负担过重的目标,我国必须探索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机制。



  随着近年来石油消费量急增,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三大石油进口国。2007年我国原油进口1.59亿吨,同比增长14.7%,原油消费量约为3.46亿吨,同比增长7.3%。庞大的石油进口主要是靠海上运输完成。因此,随着石油运输量的增加,在我国海域发生大规模溢油事故的概率也大幅上升。2001年9月科威特籍油轮;沙米敦;轮在青岛海域发生原油泄漏事故;2005年4月葡萄牙籍油轮;阿提哥;轮在大连新港大窑湾水域触礁搁浅,发生原油外泄,周边海域被严重污染,大量养殖物死亡。一系列大型溢油事故,接连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其中;沙米敦;轮仅应急救援费用就达到1200万元,这与肇事者的赔偿能力形成很大的差距。因此,为了使污染事故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受害方得到合理的赔偿,急需建立我国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机制。


  我国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现状


  我国目前已经加入了clc69和clc92,尚未加入fc71和fc92。因此,外籍油轮事故一般均可得到有效赔偿,赔偿费较高。但我国国内航线的船舶因无强制性油污保险的规定,又未建立国内油污赔偿基金,造成赔偿比例较低,赔偿数额不足等问题。同时,由于我国小油轮多,清污水平和赔偿水平相对较低,现在就加入fc,不但不能得到有利的赔偿,还会给我国石油行业带来沉重的摊款义务。


  因此,为了实现既能对船舶油污损害给予充分赔偿,又能避免石油行业负担过重的目标,我国必须探索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机制。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食品废弃物及其他垃圾禁止投入水域未经粉碎的禁止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投弃入海。经过粉碎颗粒直径小于25毫米时,可允许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之外投弃入海。



  我国船舶污染物的排放标准规定主要分三种情况,即: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以及船舶垃圾排放规定,下面是对这三种标准的详细介绍。


  一、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籍船舶和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的外国籍船舶。标准包括:


  ①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②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③船舶垃圾排放规定。


  二、排放规定


  1、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的含油量,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紧急处理排放区域排放浓度


  内河不大于15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海域不大于15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海域不大于100


  2、船舶排放的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项目内河沿海沿海


  生化需氧量不大于50不大于50


  悬浮物不大于150不大于150无明显悬浮物固体


  大肠菌群不大于250个/100毫升不大于250个/100毫升不大于1000个/100毫升


  3、船舶垃圾排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船舶垃圾排放规定


  排放物内河沿海


  塑料制品禁止投入水域禁止投入水域


  飘浮物禁止投入水域距最近陆地25海里以内,禁止投入水域


  食品废弃物及其他垃圾禁止投入水域未经粉碎的禁止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投弃入海。经过粉碎颗粒直径小于25毫米时,可允许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之外投弃入海。




来源: 广东知名海事海商律师  Tags: 我国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现状,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黄天云——广东知名海事海商律师

18817772954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广东知名海事海商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817772954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