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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列入共同海损的损失 共同海损费用

  黄天云律师,广东知名海事海商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不能列入共同海损的损失

不能列入共同海损的损失 依《海商法》第193条第2款,在任何情况下,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依《海商法》第200条,未申报的货物或者慌报的货物,



  不能列入共同海损的损失


  依《海商法》第193条第2款,在任何情况下,;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依《海商法》第200条,未申报的货物或者慌报的货物,应当参加共同海损分摊;其遭受的特殊牺牲,不得列入共同海损。不正当地以低于货物实际价值作为申报价值的,按照实际价值分摊共同海损;在发生共同海损牺牲时,按照申报价值计算牺牲金额。


  当事人也可以将任一版本的理算规则并入提单、租船合同、保险单或其他纠纷解决协议,共同海损的损失范围由该理算规则予以确定。



共同海损费用

船舶发生意外,应列入共同海损的费用有: 一、为了安全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修理而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 二、在避难港、避难地或驶回装货港额外停留期间的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



  一、概述




  共同海损是指为了使船舶或船上货物避免共同危险,而有意地、合理地作出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损失应由船、货各方共同负担。所采取的共同海损措施称共同海损行为。这种行为,例如引海水入舱、将承运的货物抛入大海、自动搁浅等等,在正常航行中都不得进行;但在船舶遇难时,为灭火而引海水入舱、为减轻船舶负荷而将全部或部分货物抛入大海或为进行船舶紧急修理而自动搁浅,等等,则均属合法。因共同海损行为处理共同海损损失、理算共同海损的费用,称共同海损理算。为处理共同海损费用所编制的报告称共同海损理算书。共同海损一词,包含共同海损行为、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共同海损分摊三个方面的内容。




  共同海损费用是指为了解除船舶货物的共同危险而采取的措施所引起的额外费用。船舶发生意外,应列入共同海损的费用有:


  一、为了安全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修理而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


  二、在避难港、避难地或驶回装货港额外停留期间的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以及为修理船舶而卸、储、装的费用或者在船上搬移燃料、物料及其它财产所造成的损、灭失而支付的费用。


  三、船舶修理费。


  四、货物灭失、损失费。


  五、运费损失费。


  六、为代替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而支付的额外费用。


  七、保险费。


  不能列入共同海损的费用是指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货物因迟延而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行市损失及其他间接损失。


  二、共同海损费用与共同海损牺牲


  共同海损费用通常有在避难港等地发生的额外费用、救助费用和代替费用等。它与共同海损牺牲的区别在于:共同海损牺牲是船舶或货物本身的灭失和损坏,而共同海损费用不牵涉船舶和货物的实际损失。


  三、共同海损费用的类型


  在避难港发生的额外费用


  我国的《海商法》第194条规定,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用,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储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


  代替费用


  代替费用是指当船舶遭受意外事故时,为了共同利益和安全,船方为节省原应列入共同海损的费用而支出的另一笔较小的额外费用。代替费用本身虽然不直接具备共同海损费用的条件,但由于支付了该项费用,却可以节省或避免一项或几项原应列入共同海损的费用,这样的费用是为各受益方所欢迎的。因此,该费用可以列入共同海损。我国《海商法》第195条规定,为代替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而支出的额外费用,可以作为代替费用列入共同海损;但是,列入共同海损的代替费用的金额,不得超过被代替的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


  救助费用


  船舶遭遇海难,无法自行脱险,请求第三方进行救助,救助成功,应按获救的财产价值支付给救助方以救助报酬。如果救助的对象是船舶和货物,则各自合理支付的报酬可以列入共同海损。即航程中各有关方所支付的救助费用,不论救助是否根据合同进行,都应认入共同海损,但以使在同一航程中的财产脱离危险而进行的救助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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